求解答 ~建设工程合同法 案例分析 ~ 作业作业啊 不会

原告:某建筑公司被告:某房地产公司97年原告与被告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某项目一期和二期工程。一期工程如期于98年9月竣工并交付使用。工程质量经建筑... 原告:某建筑公司
被告:某房地产公司
97年原告与被告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某项目一期和二期工程。一期工程如期于98年9月竣工并交付使用。工程质量经建筑工程监督站评定为优良等级,后又评定为省优良工程。而此项工程,被告欠工程尾款75万元。二期工程由原告施工,工程进度按合同约定进行,至收尾阶段,被告欠工程尾款560万元。另按合同约定,被告还应付两项工程逾期付款违约金46万元,逾期付款利息100万元。被告拖欠巨额工程款,原告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在多次与被告交涉未果的情况下,与1999年诉至人民法院。
应如何神审理 ?违反了哪些法律 、法规 ?请对案例进行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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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衲很亢奋
2014-01-21 · TA获得超过564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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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简单的案例,被告违反了《合同法》,原告诉请:
1、被告偿付工程款。合理,应支持。理由:合同有效;房屋建设质量达标,符合合同目的;原告已履行了合同项下的其它义务。
2、被告支付工程款逾期支付违约金。合理,应支持。理由:合同有效;双方已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违约金数额未超过最高院司法解释提出的以损失的20%计算的范围。
3、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不合理,不应支持。理由:逾期付款利息不得超过当期银行利息标准;逾期付款利息属于违约金性质,应遵循填平原则,100万元+46万元=146万元,约占欠款560万(实际损失)的26%,超出了最高院合同法司法解释中规定的20%,属于过高的范畴。

另:上一位回答中提到的“留置权”,房屋属于不动产,不能行使留置权。
子小V日天
2014-01-13 · 超过16用户采纳过TA的回答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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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民法通则,且建筑公司有权拒绝移交建筑物,且有优先受偿权,留置权,如果移交移交,那就是普通的债权债务关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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