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怎么办呢?

就是之前我去上班。还没上班的时候叫我们签合同。没坐满一年就要赔违约金一万五。我做了半个月,然后家里有事不做了。刚开始我是请假两天。后面去不了我跟他说了暂时去不了。他说三天... 就是之前我去上班。还没上班的时候叫我们签合同。没坐满一年就要赔违约金一万五。我做了半个月,然后家里有事不做了。刚开始我是请假两天。后面去不了我跟他说了暂时去不了。他说三天不去就算自动离职。后面我没去。他现在说要起诉我。但是合同只有他有。我没有。他那个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吗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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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3 · TA获得超过3806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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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个问题,我认为主要还是问自己,既然合同不合理,我们为什么要签,这是其一。其二,如果这个工作相对来说还错,我们自己无法左右,没有改变的能力,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必须要签,如果是这种时候,我们要多考虑一下,考虑一下合理的情况是否是自己所能授受的,如果无法授受,直接辞职,我想,既然你问了这个问题,说明你还不想放弃目前的这份工作,既然不想放弃目前这份工作,又被迫要签订不合理的合同,这个时候你要学会保护自己。

首先对于签订合同这个事,你要去找老板询问一下,这里你要搞清楚,是询问不是去指责,也不是去具体谈,就当自己不明白去询问一下,但是询问的时候,要记得录音或录像,既然老板的合同不合理,就得从现在保留证据。包括你所在公司可以证明你存在的证据,你的工资、福利待遇,以及加班的一些证明,这些证明并不需要是书面的,只要你有证据哪怕是录音证明自己受到了不合法的对待,或是加班的录音都可以,在最关键的时刻这些东西可以让你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时候有法可依。

再一个就是,在这种情况下,你就要考虑这个公司是否可以值得自己托付青春和时间,如果工资比较高,目前就先委屈一下,哪也没什么,毕竟是为了钱,如果工资一般,公司也不匝地,你先下手为强,开始去寻找自己的后路,等找到了下一份工作,再运用手里的证据去跟现在的公司进行谈判和争取自己的利益。

特别提醒一下,如果在这个公司你去仲裁或起诉公司的事情,尽量是要低调,保密,也不要让你现在的公司知道,你下一个单位的情况,防止他给你穿小鞋,现在有的公司老板素质都一般,本来员工干活了,发工资是非常正常的事情,但是到了一部分人的心里,总觉得是对员工的一种施舍,要注意保密。俗话说,君不密则失臣,臣不密则失身,几事不密则成害,对于保密这件事一定要重视。祝你好运,顺利解决掉这个麻烦。
华电闯天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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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4 · 说的都是干货,快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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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只有约定服务期以及竞业限制才可以约定违约金,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如果单位不同意的,满30日可以直接离职,不承担任何责任。
劳动合同中如果没有培训条款和竞业禁止条款的约定,且用人单位支付过经济补偿,一律不需要支付违约金。单位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无效,不需要支付。尤其是涉及到户口的违约金,都是违法的,无效,不需要缴纳。有关培训的也是特殊的付费职业培训,如果经过此类培训的,需要赔偿单位支付过的培训费,数额以单位实际支出的赔偿费为最高限。但普通的上岗前培训不包含在内,也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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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4 · TA获得超过2.7万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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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了无效的劳动合同,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来说,都是一件很麻烦的事情,那哪几种情况属于签订的无效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法律责任有哪些?

一、哪几种情况属于签订的无效劳动合同

1、口头约定的合同

个别外资企业、私营企业和集体企业经营者出于企业自身需要,在招聘时故意不与求职者订立劳动合同,仅作一些简单的口头约定。由于求职者大多数极为珍惜这一就业机会,一般不敢对此提出或坚持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如此,一旦出现纠纷,求职者权益就将受到损害。我国《劳动法》第19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合同订立……”,因此,口头约定合同在我国是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的。

2、显失公平的合同

部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其约定条款明显倾向用人单位一方,此种情形目前相当普遍,应引起求职者的重视。求职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一定要逐条审查,对一些不合理、显失公平的内容应坚决拒绝。

3、胁迫的合同

一些用人单位招工时,强迫劳动者交纳巨额集资款、风险金,并胁迫劳动者与其订立所谓的自愿交纳协议书,企图以书面协议掩盖其行为的违法性。《劳动法》第17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4、附带保证的合同

部分企业为约束劳动者的行为。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硬性规定另签一份“保证书”,其内容是强迫劳动者接受一些不合理的规则和条件,并把该保证书作为劳动合同附件来约束劳动者。

5、真假合同

某些外资企业、私营企业或集体企业为应付劳动仲裁部门的监督管理,与劳动者签订真假两份合同。以符合有关规定的“假合同”应付劳动管理部门的检查,实际上却用按自己意愿与劳动者订立的不规范甚至违法劳动合同来约束劳动者。

6、抵押性质的劳动合同

部分用人单位为防止劳动者“跳槽”,在订立劳动合同时,要求劳动将其身份证、档案、现金作抵押物,甚至扣留劳动者应得的福利或工资,一旦劳动者“跳槽”,用人单位便将抵押物扣留。这种做法不但违反了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而且严重损害了劳动者权益。

7、无保障的劳动合同

一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不具备病、伤、残、死亡补助和抚恤等内容,或虽有此条款但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劳动者一旦发生病、伤、残、死亡等情况时,企业或者以较低的金额给予一次性补助,其额度远低于实际发生的医疗费和国家有关的法定标准,使劳动者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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