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学的两道案例分析
1.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份总货款为10万元的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违约金为货款总值的10%,同时根据合同,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定金10000元。问题:甲公司能否在请求乙公司承担...
1.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份总货款为10万元的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违约金为货款总值的10%,同时根据合同,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定金10000元。
问题:甲公司能否在请求乙公司承担违约金的同时又双倍返还定金?为什么?
2.李某在湖南工作,将座落在济南的祖遗房屋二间借给王某使用。王某自住一间,将另一间租给宋某居住,每月租金5元。后来李某得知此事非常不满,王某声称,房屋借给我后,如何使用我有权利。因此,李某起诉法院,要求收回借房并请求王某支付出租房屋所得的2500元租金。
试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展开
问题:甲公司能否在请求乙公司承担违约金的同时又双倍返还定金?为什么?
2.李某在湖南工作,将座落在济南的祖遗房屋二间借给王某使用。王某自住一间,将另一间租给宋某居住,每月租金5元。后来李某得知此事非常不满,王某声称,房屋借给我后,如何使用我有权利。因此,李某起诉法院,要求收回借房并请求王某支付出租房屋所得的2500元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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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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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如下:
1、不可以。因为从合同法立法来看,立法条文采用的表述是“可以选择”,而立法背景介绍立也是倾向于不能同时主张。因此,对于定金和违约金只能选择之一,而不能同时主张。
2、借用合同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然而作为法官必须判决案件,但是法官又必须找到明确的法条。在这种情况下,我个人认为不同的法官可能理解上不同,但是这两种情况应该可能性比较大:
第一个可能的理由,王某属于不当得利。因为租金属于孳息(参见各种民法书籍),孳息自然归属于原物所有人,因此王某取得没有法律和合同依据,应当返还。
第二个可能的理由,根据公平原则,王某作为借用人,只能自己无偿使用,不得转借他人。李某属于所有权人,自然有占有、收益的权利。
第二个案例很好。
1、不可以。因为从合同法立法来看,立法条文采用的表述是“可以选择”,而立法背景介绍立也是倾向于不能同时主张。因此,对于定金和违约金只能选择之一,而不能同时主张。
2、借用合同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然而作为法官必须判决案件,但是法官又必须找到明确的法条。在这种情况下,我个人认为不同的法官可能理解上不同,但是这两种情况应该可能性比较大:
第一个可能的理由,王某属于不当得利。因为租金属于孳息(参见各种民法书籍),孳息自然归属于原物所有人,因此王某取得没有法律和合同依据,应当返还。
第二个可能的理由,根据公平原则,王某作为借用人,只能自己无偿使用,不得转借他人。李某属于所有权人,自然有占有、收益的权利。
第二个案例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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