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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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 我国《民法总则》第4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此外,《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合同法》第3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物权法》第3条第3款规定,国家实行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所谓平等原则,指在民事活动中一切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当事人的人格完全平等,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中文名: 民法基本原则
外文名: General Principles of The Civil Code
法上的基本原则是指具有普遍法律约束力的一般原则,也包括即使在法律文本中没有写明亦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法的一般原则。. 法律原则可作为对法律条文理解和解释的基准,这些原则居于其他原则和条文的上位,正像宪法居于其他法律的上位一样。. 但是民法基本原则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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