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问题:2013年5月,甲、乙、丙、丁共同投资设立一从事建材销售的有限合伙企业。

2.2013年5月,甲、乙、丙、丁共同投资设立一从事建材销售的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了以下事项:(1)甲以现金6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10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3万元... 2. 2013年5月,甲、乙、丙、丁共同投资设立一从事建材销售的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了以下事项:
(1)甲以现金6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10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3万元出资,另外以商标权作价5万元出资,丁以现金7万元出资;
(2)甲为普通合伙人,乙、丙、丁均为有限合伙人;
(3)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
(4)合伙企业的事务由甲和丙执行,乙和丁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不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5)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的,不需要经过其他合伙人同意;
(6)合伙企业名称为“良信建材合伙企业”。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并分别说明理由:
(1)合伙人丙以劳务作价出资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
(2)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方式是否符合规定?
(3)关于合伙人转让出资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4)合伙企业名称是否符合规定?
(5)各合伙人按照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的约定是否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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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u204785
2018-01-14 · TA获得超过7998个赞
知道大有可为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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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符合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四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2,不符合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代表合伙企业。
丙为有限合伙人。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3,符合法律规定。在有合伙协议约定的情况下,可以那样做。
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二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4,不符合规定。合伙企业名字应该表明其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名字中应该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二条 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5,符合规定。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九条 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改谷22
2021-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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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名称为顺达建材经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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