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继承的相关法律问题
一:假设爷爷自然死亡,遗留下房屋一套。有六名子女。二:其子女共同承担养育义务。三:其中某子女在某人前死亡,该死亡的子女(即爷爷的孙子)是否拥有继承权。请问相关的法律依据是...
一:假设爷爷自然死亡,遗留下房屋一套。有六名子女。
二:其子女共同承担养育义务。
三:其中某子女在某人前死亡,该死亡的子女(即爷爷的孙子)是否拥有继承权。
请问相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若是起诉,相关的驳斥法律依据又有哪些?
谢谢 有详细的回复另加100分。
三:其中某子女在爷爷前死亡,该死者的子女(即爷爷的孙子)是否拥有继承权。
四:某子女在死亡时,该死者的子女为14岁,其后未承担相应的赡养义务。
若是有第四条的原因,是否还具有继承权? 展开
二:其子女共同承担养育义务。
三:其中某子女在某人前死亡,该死亡的子女(即爷爷的孙子)是否拥有继承权。
请问相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若是起诉,相关的驳斥法律依据又有哪些?
谢谢 有详细的回复另加100分。
三:其中某子女在爷爷前死亡,该死者的子女(即爷爷的孙子)是否拥有继承权。
四:某子女在死亡时,该死者的子女为14岁,其后未承担相应的赡养义务。
若是有第四条的原因,是否还具有继承权?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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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根据法条,
该死者的子女(爷爷的孙子)有代位继承权,代位其父亲继承其父亲应该继承的那份,因为爷爷有六名子女,那么可以继承六分之一份额。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每个人继承的份额也不一定的,最后也是由法官根据具体情况裁量。
综上,爷爷的孙子有代位继承权,继承其父亲应继承的份额,具体份额得看法官最后的裁量,一般的会有1/6的继承额。
补充:不管死者的子女几岁,都有代位继承权。最后分得的份额,由法官裁量。可能爷爷的儿女都承担养育义务了,虽然死者先去世了,但是也能分得1/6的遗产。
奶奶不知道还在世不,若在世,此房产的一半份额是奶奶的,另一半份额由法定继承人继承,此时,奶奶也是继承人之一,孙子只能继承一半房产的1/7的份额了。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根据法条,
该死者的子女(爷爷的孙子)有代位继承权,代位其父亲继承其父亲应该继承的那份,因为爷爷有六名子女,那么可以继承六分之一份额。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每个人继承的份额也不一定的,最后也是由法官根据具体情况裁量。
综上,爷爷的孙子有代位继承权,继承其父亲应继承的份额,具体份额得看法官最后的裁量,一般的会有1/6的继承额。
补充:不管死者的子女几岁,都有代位继承权。最后分得的份额,由法官裁量。可能爷爷的儿女都承担养育义务了,虽然死者先去世了,但是也能分得1/6的遗产。
奶奶不知道还在世不,若在世,此房产的一半份额是奶奶的,另一半份额由法定继承人继承,此时,奶奶也是继承人之一,孙子只能继承一半房产的1/7的份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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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来回答你的提问:
一、如果爷爷生育六名子女,遗留下房屋壹套,爷爷只要没有遗嘱,六名子女依法都有继承权。
二、如果其中一名子女在爷爷死亡前已经死亡,其应当继承的的份额应该由其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子女)。
三、如果爷爷的一名子女死亡时,子女为14岁,依法不承担代父赡养爷爷的义务,但如果到了18岁,依法就应该承担代父赡养义务(无论几个子女,只承担6分之1赡养份额)。
法律依据:《继承法》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婚姻法》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一、如果爷爷生育六名子女,遗留下房屋壹套,爷爷只要没有遗嘱,六名子女依法都有继承权。
二、如果其中一名子女在爷爷死亡前已经死亡,其应当继承的的份额应该由其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子女)。
三、如果爷爷的一名子女死亡时,子女为14岁,依法不承担代父赡养爷爷的义务,但如果到了18岁,依法就应该承担代父赡养义务(无论几个子女,只承担6分之1赡养份额)。
法律依据:《继承法》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婚姻法》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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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如果其子女女共同承担养育义务,即便其中某子女在某人前死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有代位继承的权利。若提起诉讼,如果继承人没有法律规定散失继承权的行为法院是会判定继承成立的。该死亡的子女(即爷爷的孙子)可以继承均分之一的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七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
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
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还是有代位继承权。但其处在不完全民事行为年龄,亲属之间可以一个财产监护人或由法院征询指派。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七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
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
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还是有代位继承权。但其处在不完全民事行为年龄,亲属之间可以一个财产监护人或由法院征询指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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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七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
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
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七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
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
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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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序如下:
爷爷死-父亲死(继承程序尚未履行的) 此时父亲的子女行使的是代位继承权,可以继承父亲对爷爷的继承权
爷爷死-父亲死(继承程序已履行的) 此时父亲的子女行使的是对父亲的继承权,具体的继承人包括子女以及母亲
父亲死-爷爷死 此时此时父亲的子女行使的是代位继承权,可以继承父亲对爷爷的继承权
这种继承方式是继承法及相关解释中有明确规定的,基本没有可以辩驳的余地
爷爷死-父亲死(继承程序尚未履行的) 此时父亲的子女行使的是代位继承权,可以继承父亲对爷爷的继承权
爷爷死-父亲死(继承程序已履行的) 此时父亲的子女行使的是对父亲的继承权,具体的继承人包括子女以及母亲
父亲死-爷爷死 此时此时父亲的子女行使的是代位继承权,可以继承父亲对爷爷的继承权
这种继承方式是继承法及相关解释中有明确规定的,基本没有可以辩驳的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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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在无遗嘱继承的情况下,其子女作为法定继承人,具有继承权且无先后之分;
其二,依继承法第十一条 【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所以其孙享有代位继承权;
其三,其孙作为代位继承人只要没有继承法第七条 【继承权的丧失】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规定的情形,就无权剥夺他们的继承权。
未尽赡养义务,这个具体就要视情况而定了,最多也只是在遗产分配时区别对待。依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其二,依继承法第十一条 【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所以其孙享有代位继承权;
其三,其孙作为代位继承人只要没有继承法第七条 【继承权的丧失】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规定的情形,就无权剥夺他们的继承权。
未尽赡养义务,这个具体就要视情况而定了,最多也只是在遗产分配时区别对待。依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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