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屋买卖、合同未签成,为何还要付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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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南明月羿当年
2015-11-14 · 知道合伙人生活技巧行家
城南明月羿当年
知道合伙人生活技巧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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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方卖方除了关心如何处理定金和违约金的问题,还有就是中介的佣金是否还需支付,因为正在买方卖方协商解除合同的过程中,有些中介提出还应支付佣金。
  近期出现的买方购房贷款受阻的情况,由于银行批不下来贷款未出贷款承诺函或出了承诺函达不到原来买方预期的贷款额度买方要求解除合同,实际这里解除的是一份二手房预约买卖合同,还没有签订国土局版本的正式的二手房买卖合同。

  很多买方都埋怨当时签订合同时中介承诺可以贷到多少额度、利率可以优惠到多少比例,现在却做不到,中介不但不能收取佣金,还应赔偿损失,如果当时不是相信了中介的承诺,就不会签约。但是很多时候,中介的承诺不会写入书面合同里,大多数房产中介自己印制的《房产买卖合同》(也即是预约买卖合同),都只是买方卖方签字的双方合同,而不是国土房管局的示范文本《二手房买卖合同》的三方合同。房产中介在自己印制的合同中有意规避了自己的责任,而另外与买方卖方签订一份《佣金及必要费用支付承诺书》,如果卖方是实收价,那么这份承诺书就是买方作为承诺人和经纪方签订的。

  而房产中介自己印制的买卖合同中几乎在付款方式中都约定了买方以按揭方式付款时以银行实际承诺贷款额为准,贷不足的由买方补足。买方先是把首期款监管在贷款银行,并向银行提交贷款申请材料,银行经审查买方情况出具贷款承诺,承诺函上承诺贷款的数目不足总房价减去定金和首期款的,按照约定买方就有补足的义务,如果买方不能补足就将承担违约责任。当然,如果中介把贷款承诺写入合同的补充条款并且签了字,而最终没有做到,由中介承担违约责任。

  国土房管局的示范文本《二手房买卖合同》中规定居间方只能在买卖双方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时才能收取佣金,即使最终未能完成过户,除居间方的过错外,交易佣金无需退还。如买卖双方未能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居间方不得要求支付佣金,只能收取必要费用(不超过应交佣金总额的百分之二十),因居间方原因导致的除外。

  那么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责任或是买卖双方协商解约,都应支付中介必要费用而不是全部佣金。虽然由于国家政策变化或一方原因导致未能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但还是要承认中介付出居间服务的劳动价值,也就是说居间方只要尽到自身服务就能依法取得一定数量的必要费用。

  依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以,是何原因导致买卖双方不能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是买方、卖方还是中介的过错,要根据证据区分责任,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衫志读5683
2013-11-05 · TA获得超过316个赞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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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通过中介公司买房子,在中介帮助下与房东签订一份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以下简称居间协议),约定房价款200万元,并向房东支付定金5万元。居间协议的一个附件是房地产买卖协议(以下称买卖协议), 买卖协议由买卖双方单独签订,对双方的买卖条件和交易流程进行了详细约定。
根据买卖协议的约定,买卖双方买卖关系已成立,为交易过户的需要,双方应在确定的日期内签订示范文本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并诚信履行协议约定的交易流程。如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此后于房价上涨,房东不久即表示不愿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但同意承担违约责任。经过协商,房东向张先生双倍返还了定金。
张先生本以为此事就这样结束了。然而,居间公司却突然要求他支付2万元的佣金!由于正式买卖合同未签成,张先生不同意支付佣金,却被中介告到法院。更让张先生不解的是,法院一审和二审均支持了中介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张先生向其支付全额佣金!
原来,法院认为,张先生签订的居间协议不仅是定金协议,其附件买卖协议已具备了买卖合同的实质性要件,上述协议签订后,买卖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就已经成立了。而合同法关于居间公司收取佣金的依据,是促使合同成立。既然买卖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已经成立,中介公司当然有权收取佣金了。而如果买卖合同关系没有成立,则张先生只需向中介公司支付居间服务必要的费用,不必支付全额佣金。
事实上,一旦买卖双方建立了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在对方违约的情况下,购买方做为守约方的,既可以选择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选择要求继续履行买卖合同。
本案中,张先生没有意识到所签订的买卖协议的本质就是买卖合同,这使其既丧失了要求继续履行买卖协议的机会,也对解除居间协议和买卖协议的成本估计不足,受到了不应有的损失。而这些,恰恰是普通购房者在签订相关协议时应当特别需要注意和重视的,也是律师配合签约工作的意义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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