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的试用期问题
另外,一个人是否可以同时拥有两份劳务合同,我的意思是有人本有原单位,现在在我单位挂职,此种情况作为单位方应该如何与期签订合同?
请指点,谢谢! 展开
《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二、劳动合同法没有对一个人可持有几份劳动合同进行限制,但是,对双重劳动关系做出了有条件的限制,如下: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按照你所说的情况,用人单位型搏亩应该与所述的劳动者签订《劳务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这样的话,单位方对劳动者建立的就是一种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在法律意义上看是有本质的区别的,如下:
在劳动争议仲裁、法院审判活动中,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常常被混淆,在适用法律法规上也出现偏差。如何正确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对处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有着重要的意义。
劳动关系是指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而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的一方为需要的一方以劳动形式提供劳卜森动活动,而需要方支付约定的报酬的社会关系。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之间的共同之处是一方提供的都是劳动行为,但其本质的区别在于:提供劳动的一方是不是单位的成员,是不是银散以单位职工的身份参加劳动。遵守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
关 于合同中是否约定试用期不是一乱核个强制性的规定,可以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是否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法只是对劳动合同期限当中,如果用人单位有约定试用期的话,那么根据劳动合同期限来对试用期做一个上限的规定,因为实践中一般试用期的工资都是比较低的,为了保护劳动者权益,因此对试用期长短坐了个界定,因此如果没有约定试用期的话,那么个人理解为为正式的合同工。
实践中也有这种情况,但是不多,一般而言一个劳动者只能与一个单位建立一个劳动关系,但是劳动法及相关法律并李陪扰没有明确禁止双重劳动关系的存在,如果同时与两个单位建立劳动关系,那么会涉及到社保等如何缴纳的问题,虽然法律没有明确禁止,但是规定了如果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哪旦,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与劳动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人可以签订两份劳务合同。
请问王律师,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有什么区别?适用于我问题中这种情况吗?就我帖中所说的问题签订劳务合同是否可以达到双赢的目的?谢谢!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