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改为劳务分包逃避新劳动法同工统筹,是否违反劳动法?该如何维权?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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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根据您的描述,提供以下意见供您参考:
我想你所说的劳务分包应该是业务分包吧
劳务派遣改为业务分包,从表面上规避新劳动法同工同酬,但其实质是一种降低企业运营成本的作法,这种做法并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在些作法下,劳动者与发包的企业没有劳动合同关系,而是与承包业务的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
当然,也不排除一些企业因为法律修养问题,签订的业务分包合同而实质还是劳务派遣合同,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可以依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要求同工同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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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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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这些最新规定,也许对你有所帮助: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
发布日期: 2013-04-17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二、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三、将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四、将第九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决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本决定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但是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不符合本决定关于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的规定的,应当依照本决定进行调整;本决定施行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在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方可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
发布日期: 2013-04-17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二、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三、将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四、将第九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决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本决定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但是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不符合本决定关于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的规定的,应当依照本决定进行调整;本决定施行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在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方可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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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05 · 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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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合同的分类:
一,劳动形式上划分:
1,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依法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2,劳务派遣合同: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又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被派遣劳动者到用工单位,同工同酬,从事短期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由劳务派遣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用工协议。
3,集体合同:是指由工会代表用工单位劳动者一方与用人单位工会或用人单位代表确立劳动关系,依法约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三,从时间上划分: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不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规,根本没有劳务分包的规定,用人单位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你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一,劳动形式上划分:
1,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依法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2,劳务派遣合同: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又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被派遣劳动者到用工单位,同工同酬,从事短期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由劳务派遣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用工协议。
3,集体合同:是指由工会代表用工单位劳动者一方与用人单位工会或用人单位代表确立劳动关系,依法约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三,从时间上划分: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不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规,根本没有劳务分包的规定,用人单位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你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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