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救!!刑事诉讼法案列分析 5

案情简介1990年6月29日,张庄乡第二生产队队长孔某种的芸豆、菜豆被人拔掉5架,玉米被人破坏23棵。孔某把此事反映到乡镇,副乡长孙平听了情况后,亲自到现场察看,根据孔某... 案情简介
1990年6月29日,张庄乡第二生产队队长孔某种的芸豆、菜豆被人拔掉5架,玉米被人破坏23棵。孔某把此事反映到乡镇,副乡长孙平听了情况后,亲自到现场察看,根据孔某介绍的情况和现场留下的脚印,认定是本队17岁的车某和王某所为。孙某等人遂带领民兵对车某给生产队看瓜住的窝棚进行了搜查,只搜出一根捅炉子用的铁棍,没搜出其他任何证据。之后又对车某进行讯问,让其交待作案的过程。车某不承认,孙平就用铁棍打车某的肩部、背部,又打嘴巴,并让民兵一起打。车某被打得口鼻流血,不断哭喊。孙平威胁说:“你要哭,就砸死你。”并强行抓住车某的手在口供材料上按手印。之后,孙又把王某叫到乡镇副讯问,问王某是如何拔了孔某的架豆和玉米,王某不承认,孙平又是一顿毒打,将王某的脖子、胳膊、手均打出血痕。对王某的刑讯从中午12点一直持续到夜间12点。之后,孙将王某拘禁到乡政府,次日清晨又
继续讯问,并要强行给王挂上写有“打击报复首恶分子王某”的大牌子,游街示众,后因王某坚决不从未游成,王又被拘禁5小时。7月1日下午两点多孙又把王某带到乡里,再次殴打逼供,并强迫王某站在地上,取下脚印制造伪证。
以张庄乡副乡长孙平为首的一伙人的行为激起了民愤,7月2日,十几名群众联合控告孙平等人的违法行为,先是向法院控告,法院接待人员说“此事不归法院管”而不予受理。十几名群众又到公安局去控告,公安机关的接待人员说“我们管不了这事”,而将十几名群众推出门外。这十几名群众不甘心,又找到检察院去反映,检察院接待了他们,并答应调查处理该案。
请问:法院、公安机关不受理这十几名群众的控告,对不对,为什么?人民检察院受理了群众的控告,并答应调查处理对不对?为什么?
请问副乡长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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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m4227359
2009-04-23 · TA获得超过4322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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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受理是对的,但应当告诉村民到检察院控告。
公安机关虽然不按照刑讯逼供的案件受理,但公安机关的纪律检察部门(督察)应当介入调查,主动消除影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检察院处理。
人民检察院受理是完全正确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刑讯逼供的案件,管辖权在检察院。

乡镇街道是最基层的政府,乡长、镇长应该是国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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